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落實就業優先政策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錫政發〔2020〕26號)精神,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現就新一輪政策中創業扶持資金申領審核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一次性創業補貼
(一)補貼對象
大學生(高校在校生、大學生村官、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以及本市戶籍的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農民在錫首次成功創業,并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創業補貼。
(二)補貼標準
一次性創業補貼標準為6000元。
(三)申領流程
1.確認核實。符合補貼條件的創業人員,可通過網上申報系統上傳實地營業照片進行辦理,也可自行至創業所在地街道(鎮)人社服務部門現場辦理。街道(鎮)人社服務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信息核對確認,區人社部門按月對各街道(鎮)上報的信息進行復核。
2.公示撥付。區人社部門按月對復核通過的信息在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二、創業租金補貼
(一)補貼對象
大學生以及本市戶籍的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農民在錫首次成功創業,租房營業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享受創業租金補貼。
(二)補貼標準
3年內每年據實給予上限為1萬元的創業租金補貼。
(三)申領流程
1.確認核實。創業人員可通過網上申報系統或向創業所在地街道(鎮)人社服務部門辦理,并上傳或提供租賃合同、租金稅務發票或財政票據、實地營業照片。街道(鎮)人社服務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信息核對確認,區人社部門按月對各街道(鎮)上報的信息進行復核。
2.公示撥付。區人社部門按月對復核通過的信息在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三、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一)補貼對象
對企業骨干、小微創業者、大學生、科研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農民在錫首次成功創業并正常經營,吸納各類城鄉勞動者就業的,按規定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3個月(含)以上的,可享受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二)補貼標準
3年內按每年每新增帶動1人就業給予3000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累計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申領流程
1.確認核實。符合補貼條件的創業實體,可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進行辦理,也可自行至創業所在地街道(鎮)人社服務部門現場辦理。街道(鎮)人社服務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信息核對確認,區人社部門對各街道(鎮)上報的信息進行復核。
2.公示撥付。區人社部門按月對復核通過的信息在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四、創業社保補貼
(一)補貼對象
大學生以及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農民在錫首次成功創業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享受創業社保補貼。
(二)補貼標準
創業對象以用人單位形式參保的,按單位為創業人員所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創業對象以靈活就業形式參保的,按其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社保補貼。創業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含已享受的其他各類社保補貼)。
(三)申領流程
根據人員類別及參保形式,參照社保補貼申領流程執行。
五、創業實體注銷社保補貼
(一)補貼對象
對企業骨干、小微創業者、大學生、科研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農民,首次在錫注冊登記起3年內,且經營期間正常納稅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創業實體注銷后登記失業并以靈活就業形式參保并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按規定享受創業實體注銷社保補貼。
(二)補貼標準
按實際納稅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三)申領流程
1.確認核實。市人社部門每年進行系統比對,將符合補貼條件的信息推送至本人,符合條件人員可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確認。符合條件的人員也可自行至街道(鎮)人社服務部門現場辦理。街道(鎮)人社服務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核對確認,區人社部門進行復核。
2.公示撥付。確認通過名單在區人社部門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六、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建設獎勵
(一)補貼對象
經認定的市級及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可享受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建設獎勵。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認定條件仍按《無錫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認定管理辦法》(錫人社發〔2018〕253號)執行。
市級小微創業基地認定條件為:1.運營或管理單位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獨立法人單位,運營2年及以上;2.產權清晰、租用合同明確,或屬政府(街道、社區、村)公共服務配套用房,使用期內至少5年不得變更用途,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3.可容納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15家,在孵創業實體入駐不少于10家,2年內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20%;4.創業帶動就業率達到1:2。
(二)補貼標準
對經認定的市、省、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累計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市級建設獎勵。市級小微創業基地的建設獎勵為15萬元。
(三)申領流程
1.確認核實。市人社部門將認定結果推送至相關基地,符合享受基地可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填報相關信息,由區人社部門核對確認。
2.公示撥付。確認結果由區人社部門在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3.市級小微創業基地認定按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確定,與眾創空間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建設獎勵。具體認定材料及流程按《無錫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認定管理辦法》(錫人社發〔2018〕253號)執行。
七、創業基地服務補貼
(一)補貼對象
年度綜合評估達A類或B類的市級及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可享受創業基地服務補貼。
(二)補貼標準
對省級及以上基地綜合評估結果為A、B類的,分別按照12萬元、8萬元給予補貼;對市級基地綜合評估結果為A、B類的,分別按照7.2萬元、4.8萬元給予補貼(其中市級小微創業基地按此標準的50%給予補貼)。
(三)申領流程
1.確認核實。市人社部門將評估結果推送至區人社部門及相關基地,符合補貼條件的基地可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填報相關信息,由區人社部門核對確認。
2.公示撥付。確認結果由區人社部門在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八、創業孵化補貼
(一)補貼對象
經認定的市級及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成功孵化初創企業的,可享受創業孵化補貼。
(二)補貼標準
按實際孵化成功的初創企業數,給予基地每戶1萬元的創業孵化補貼(其中市級小微創業基地按每戶5000元給予補貼)。孵化成功認定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申領流程
1.確認核實。創業孵化基地通過網上申報系統上傳孵化成功企業的相關信息,區人社部門進行系統比對,在次月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確認。
2.公示撥付。確認結果由區人社部門在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無異議,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九、其它
(一)本通知中首次成功創業是指創業者首次在無錫市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各項創業扶持補貼應在符合申請條件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辦理或確認,逾期不予受理。
(二)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租金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社保補貼、創業實體注銷社保補貼的申請對象必須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等單位的負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等單位的負責人發生過變更的,不得申請。
(三)本市戶籍的無業人員和以靈活就業形式參保的人員可參照本市戶籍失業人員申請相關創業扶持補貼。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在大市范圍內創業均可向創業所在地申請享受各類創業扶持補貼。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在錫首次創業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創業扶持補貼。
(四)本通知中的高校在校生、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畢業生,“3+2”中高職在校生以其入學后第4年進入高職教育起視為高校在校生。小微創業者含小型、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具體參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劃型標準執行。
(五)創業場地的租賃雙方如屬法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夫妻、父母子女關系的,創業租金補貼不可享受。對上傳或提供實地營業照片的,要求真實清晰,信息完整,具體包括經營場地外景、單位標識、具體地址與經營范圍一致的照片各一張。
(六)補貼對象如屬下列身份需提供:1.高校在校生或畢業生提供學生證或畢業證;2.大學生村官提供區級以上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3.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提供轉業證或退伍證。
(七)各級經辦人員嚴格依法依規做好受理審核工作,按規定做好各項創業扶持補貼資金的臺賬工作。財政、人社部門在資金審批、下達工作中,嚴格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確保政策落實和資金安全。各項創業扶持補貼資金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八)按照《關于印發<無錫市本級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錫財社〔2019〕129號)及其補充通知(錫財社〔2020〕37號)規定,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場地租金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社保補貼、創業實體注銷社保補貼、創業基地服務補貼和創業孵化補貼,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各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差異等實際情況,統籌上級和本級就業補助資金進行分配,在當年度按因素法分配各區的就業補助資金中下達各區,其中,創業社保補貼市區分擔辦法仍按錫財社〔2009〕22號、錫財〔2015〕8號文件規定執行,有新的分擔辦法出臺按新規定執行;市級及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建設獎勵實行項目管理,在按項目法分配各區的就業補助資金中下達各區。
十、本操作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無錫市人社局、無錫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創業扶持資金申領審核操作辦法的通知》(錫人社發〔2018〕113號)和《關于明確創業扶持補貼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錫人社發〔2017〕73號)同時廢止。
十一、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無錫市財政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