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會議指出,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交通安全,去年11月以來,按照國務院部署,有關部門在總結借鑒國內外經驗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條例起草過程中,通過到地方調研、召開座談會和上網公布等方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作了多次修改。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按照確保安全、切合實際的總體思路,規定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交通風險。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要采取措施保障學生獲得校車服務。二是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統一指導、督促等職責。三是規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四是設定了校車使用許可。對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規定了比一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要求。五是賦予校車通行優先權,對校車最高時速和嚴禁超載作了明確規定。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對違法使用車輛或提供校車服務、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議決定,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