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修 訂)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和《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教財〔2007〕38號、蘇財教〔2007〕108號)文件精神,為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專科學生。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分為特別困難、比較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檔次。特別困難學生不超過在校生數的5%,比較困難學生不超過在校生數的10%,一般困難學生根據實際情況認定,但三者比例之和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度國家助學金指標比例和國家勵志獎學金指標比例之和。
第二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第四條 認定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杜絕任何弄虛作假行為。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學院認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確保認定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三)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班級民主評議、院系審核和學院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四)量化測評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原則。根據申請認定學生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量化測評和定性評價。凡沒有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困難證明或《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附件1),一般不得給予困難認定。
第五條 認定辦法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采取對影響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進行定量分析和對學生在校生活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即將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民主評議情況以及院系綜合評價三個方面的影響因素分別賦予不同分值和權重,累加后得到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M)=家庭經濟測評分(X)×60%+民主評議測評分(Y)×30%+院系綜合評價分(Z)×10%。
(一)家庭經濟測評
各院系根據影響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的測評指標進行測評,測評指標主要包括區域經濟差異、家庭成員組成和健康狀況、經濟收入來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學、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同時根據影響家庭經濟的各種因素的影響程度,給每一項測評指標的不同觀測點賦予不同的分值(詳見附件4《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家庭經濟情況量化測評指標體系》)。各院系以此對申請人家庭經濟情況進行量化測評,得出家庭經濟測評分(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為60%。
(二)民主評議測評
各院系認定評議小組根據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材料、證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學習等綜合表現,對申請人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的重點包括申請人在校日常消費、生活狀況、學習態度、個人品質等方面的情況。民主評議采取無記名在《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民主評議表》(附件5)上打分方式,加權平均后得出民主評議測評分(Y),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為30%。
(三)院系綜合評價
各院系輔導員(或班主任)在申請學生所在班級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學生進行逐一談話,了解申請學生的情況并記錄在案。各院系認定工作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量化測評、民主評議并談話了解到的情況,對每名申請人的綜合情況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在《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匯總表》(附件6)中填寫系綜合評價分(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為10%。
第六條 認定標準
(一)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認定標準
經量化測評,申請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在70分以上(含),且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被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1.孤(父母雙亡)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及列入農村五保戶的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者,僅靠政府救濟的;
2.父母雙方殘疾并喪失勞動能力,以救濟為主,沒有直接經濟來源的;
3.父母重病或無直接經濟來源支持其正常學習的單親家庭(父母一方已故);
4.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5.家庭突發性變故造成家人及財產發生重大損失,超越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者;
6.來自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學生;
7.家庭為民政部門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者;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認定應結合量化測評結果嚴格把關,認定比例一般不超過各院系學生總數的5%。
(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學生認定標準
經量化測評,申請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上(含),且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被認定為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學生:
1.家在邊遠貧困地區并以務農為主,且由于當年自然災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減少的;
2.父母雙方下崗失業且未能實現再就業或父母一方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經濟困難的;
3.單親或父母離異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線;
4.多子女上學,除學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義務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難以支付在校學習、生活費用;
5.純農戶(指農村除農業外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家庭),耕地少,環境惡劣,收成差;
各院系應結合量化測評結果予以認定把關,認定比例一般不超過各院系學生總數的10%。
(三)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認定標準
在校學生中,除上述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和比較困難學生外,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均可被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各院系應結合量化測評結果(量化測評得分M≥50分)予以認定把關,正式認定的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一般不超過各院系學生總數的7%。
1.城鎮家庭父母一方為下崗工或無固定工作;
2.因家中突然變故導致收入減少;
3.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四)認定中特殊情況的處理
各院系在組織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時,應在做好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測評的基礎上,嚴格按照上述標準和比例確定經濟困難學生的困難等級。認定過程中,如因特殊原因,無法確定申請學生困難等級的,由各院系將學生的全部申請材料(含量化測評、民主評議材料)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院系共同研究確定學生的困難等級。各院系報送的特殊情況學生數不得超過所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的1%,所報送特殊情況的學生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占用各院系的困難生指標(即各院系正式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仍不得超過學生總數的22%)。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予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認定的,予以取消。
1.購買高檔電腦、娛樂電器、高檔時裝和高檔化妝品等奢侈用品的;
2.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通宵上網的;
3.經常抽煙、酗酒或經常宴請同學的;
4.因為家庭建房、購房、結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債務的;
5.實際生活費用明顯高于在校學生的平均水平的;
6.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的;
7.違犯校紀校規,上一學期受校紀處分的;
8.上一學年內累計有兩門以上(含兩門)課程(選修課除外)考試不及格的(含補考);
9.在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
第八條 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三級認定機構
1.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院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掛靠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由黨總支書記任組長、副書記(主任助理)任副組長、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有關人員等組成的認定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組織和審核工作。
3.各院系根據具體情況,可按班級成立由班主任任組長、學生代表為組員的班級民主評議小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民主評議工作。班級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班級民主評議小組方可開展認定評議工作。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開學初進行,認定程序如下:
(一)認定前準備
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簡介一本,內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附件1)。新生及在校學生如實填寫《調查表》后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同時要提交與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一致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認定組織實施
每學年開學初,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布置啟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整個認定工作應在一個月內完成。
1.個人申請
各院系組織申請學生填寫《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2),并負責收集《調查表》(附件1)和相關證明材料(需提供的證明材料見附件5),同時組織學生根據《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家庭經濟情況量化測評指標體系》對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量化測評。
首次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學生,需遞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填寫提交《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經核實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只填寫提交《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復核申請表》(見附件4),不需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
2.班級民主評議
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對本班級提出申請的學生進行調查,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濟情況測評結果以及學生日常消費行為、在校生活狀況、學習態度、個人品質等因素進行民主評議,并將民主評議測評結果報院系認定工作組。
3.院系認定
院系認定工作組匯總、審核學生的申請,并根據學生的相關證明、家庭經濟情況量化測評結果、民主評議測評結果、學生在校生活狀況等因素給出綜合評價分。
院系認定工作組根據上述測評結果,計算出申請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困難程度量化測評分(M),并根據認定標準審核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困難等級。而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困難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院系認定工作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公示結束后,各院系認定工作組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困難等級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4.審核確認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全院特別困難、比較困難學生和一般困難學生名單后,在網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困難等級。
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提出質疑。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院系學生資助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學生工作處提請復議。學院學生工作處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六)信息建檔
學生工作處負責匯總各院系審核通過的《認定申請表》、《調查表》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審定匯總表》,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 復查與附則
第十條 各院系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常規工作切實抓好,并列入院系工作考核內容。班主任和輔導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關情況要進行深入、細致地調查,多方面了解其經濟變化狀況、消費水平、歷年資助等情況,并詳實地記錄在班主任手冊等有關檔案中。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各院系認定工作組應及時對其困難程度的認定做出相應調整,并將調整結果報學生處。
第十一條 學院和各院系每學年第二學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學生工作處和各院系認定工作組可適時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其困難生資格;已享受資助的,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