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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發布日期:2019-03-07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

    第三條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

    (一)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

    (二)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

    (三)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四)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

    (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六)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

    (七)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第五條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并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二章 監督職責

    第六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

    (二)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于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五)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

    第七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一)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三)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本條第(一)、(二)項所列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常委會、同級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

    (四)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以適當方式答復。

    第八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二)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三)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權限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五)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派出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紀委對派駐紀檢組實行統一管理。派駐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對駐在部門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

    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一)對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三)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委員和基層紀委委員,對本條第(一)、(二)項所列紀檢機關(機構)和黨員領導干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紀委常委會、同級黨委提出或反映,對所在委員會委員、常委的意見還可以向上一級黨委和紀委反映;

    (四)中央紀委委員對中央紀委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紀委常委會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機構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以適當方式答復。

    第十條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一)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二)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三)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四)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干部活動,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監督制度

    第一節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

    第十二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干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的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班子成員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維護和增強領導班子的團結。

    第十三條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應當制定、完善并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保證決策科學、民主。

    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應當如實記錄。討論干部任免事項,還應當如實記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對于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二節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

    第十五條中央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中央政治局會議的內容,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通報或向全黨通報。

    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一般應當向下屬黨組織和黨員通報,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會議的內容和本地區的重要情況,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通報或向本地區的黨組織和黨員通報。

    第十六條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將有關決策、重要情況向本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十七條黨組織對于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況以及重大問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和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同時,地方各級黨委應當在職權范圍內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關方面獨立負責地處理好有關問題。

    對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干擾和阻撓如實報告或不按時報告、請示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對下級請示不及時答復、批復或對下級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不及時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個人重大事項的具體內容,另行規定。

    第三節述職述廉

    第十九條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中央紀委常委會向中央紀委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

    設常委會的基層黨組織的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條中央各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在屆中和換屆前一年在規定范圍述職述廉一次。

    基層黨委、紀委,黨總支、黨支部負責人,每年在規定范圍述職述廉一次。述職述廉時可以邀請群眾代表參加會議。

    在屆中和換屆前的述職述廉后,上一級黨組織應當結合當年的年度考核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

    第四節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一條黨組織應當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通過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

    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

    第二十二條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

    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應當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并承擔制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黨員、群眾和下級黨組織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并將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及時在一定范圍通報。

    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發現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不符合要求,應當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可以直接確定;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領導班子成員,除參加所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外,每人每年應當參加一個以上省部級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了解情況。

    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除參加所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外,每人每年應當參加一個以上下一級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了解情況。

    第五節信訪處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黨委、紀委通過信訪處理,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實施監督,及時研究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問題。對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應當督促檢查,直至妥善處理。

    第二十六條凡向黨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黨員署真實姓名檢舉的,應當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該黨員,聽取其意見。

    第六節巡視

    第二十七條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建立巡視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了解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情況,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情況,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事項;

    (二)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巡視組可以根據巡視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視地方的黨組織的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了解和研究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領導干部的重要問題。

    巡視組不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

    第七節談話和誡勉

    第三十條各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應當不定期與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談話,主要了解該地區、該系統、該單位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黨內監督的情況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的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任職談話,應當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問題作為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發現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該領導干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干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后,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留存。

    第八節輿論監督

    第三十三條在黨的領導下,新聞媒體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通過內部反映或公開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

    第九節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五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有權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有權對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

    第三十六條詢問可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詢問人在對有關部門所作的說明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對同一問題提出質詢。有關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解釋或答復。

    對質詢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質詢人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第十節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

    第三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和同級紀委中不稱職的委員、常委。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常委。

    受理罷免或撤換要求的黨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第三十九條罷免或撤換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并有根據地陳述理由。

    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應當嚴肅慎重。對于沒有列舉具體事例,不負責任地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條各級黨委、紀委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

    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不遵守黨內監督制度的,視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黨組織應當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種違紀行為的發生。對黨組織和黨員反映的問題,應當認真處理。

    第四十二條鼓勵、支持、保護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署真實姓名反映問題或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黨組織和有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對泄露的要追究責任。對檢舉、控告黨員或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督者的,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以及在監督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接到檢舉、控告,認為需要查明事實、糾正錯誤、追究責任的,按照職責和權限,及時調查處理。

    經過調查,需要追究黨組織責任的,責令其糾正錯誤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需要追究黨員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沒有發現被調查的黨組織或黨員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當作出書面結論,消除影響。

    第四十四條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并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施黨內監督的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1998年11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并組織實施;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七條 黨委(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委、紀委。

    第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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