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勞社醫[2003]5號)
來源: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關于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現根據錫政發[2001]301號文件精神,借鑒其他地區的做法,經研究,對錫勞社醫[2002]19號文件作如下調整和補充:?
一、參保人員退休時,累計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男不足30周年、女不足25周年的,可一次性補繳。考慮到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已經建立,就業流動性日趨增加,就業形式日趨多樣化,為促進大齡人員就業,并根據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對一次性補繳的醫療費用,可由單位繳納,也可由本人繳納,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補繳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8%。?
二、上述應補繳的醫療保險費用,應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次性繳足。參保人員退休時累計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最低繳費年限,且不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費的,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個人帳戶余額用完為止,以后不再補繳。?
三、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參保人員,其退休年齡與正常退休年齡之間的年限差距可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四、《關于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錫勞社醫[2002]19號)的其他規定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