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民主生活會是黨支部或黨小組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情況和本單位內的一些重要問題,以及相互間在思想、作風和工作上的問題談心通氣,溝通思想,交換意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互相幫助,互相監督,總結經驗,統一思想認識的會議。
第十條 領導干部的雙重組織生活。黨委委員、黨支部委員既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的民主生活會,又要參加黨委會、黨支部委員會定期單獨召開的民主生活會。
第十一條 開好民主生活會,是加強黨支部自身建設,端正黨風,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更好地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的一個重要保證。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有利于黨組織對黨員干部的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有利于黨員干部自重、自信、自警、自勵、自律;有利于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增強團結,密切黨群關系,提高領導班子的戰斗力。
第十二條 民主生活會的主要內容是:
(一)圍繞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結合黨支部自身建設情況和黨員思想情況,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著重檢查、解決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決議等情況;加強支部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情況;端正黨風,艱苦奮斗,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情況;改進領導作風,克服官
僚主義,堅持走群眾路線,深入調查研究的情況。
(二)檢查領導班子和個人在做重大決策和執行政策、決議過程中的思想和態度,找出存在的問題,明確責任,制定整改措施。
(三)檢查上次民主生活會所制定的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民主生活會不同于支部黨員大會或支委會,黨員干部要加強對民主生活會重要性的認識,避免把民主生活會開成“工作研究會”或“雜談會”,偏離民主生活的主題;要做好會議的引導工作,黨支部書記、黨小組長要帶頭作批評和自我批評,同志之間要真誠、客觀地講成績、談問題,創造既嚴肅認真,又寬松和諧的會議氣氛;要切實抓好整改工作,對會中適合向黨員、群眾通報的情況應予通報,以便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民主生活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前要與上級黨組織溝通,聽取對開好民主生活會的意見,會后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民主生活會情況,可以邀請上級黨組織派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