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發揮學院高職教育資源優勢,推動學院繼續教育事業健康、有序、可持續性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繼續教育是高職教育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學院對繼續教育事業實行“積極鼓勵、發揮優勢、合作拓展、依法管理”的方針,根據行業、企業、區域經濟對人才的需求和學院繼續教育事業發展的實際,科學規劃學院繼續教育事業。
第三條學院繼續教育是指各類別、各層次、各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遠程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培訓及社會服務、社區教育等。學院同時鼓勵舉辦高層次、高新技術、高技術含量、具有前瞻性的高級研修班、研討班、技能培訓班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繼續教育工作納入每年學院工作要點,成立學院繼續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院的各級各類繼續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院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繼續教育工作院領導擔任,成員由繼續教育學院、教學與科研處主要負責人、各院系(部)黨總支書記等組成。
第五條繼續教育學院是學院管理繼續教育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按照國家繼續教育政策、法規、政令,對全院各類別、各層次、各形式的繼續教育進行統一指導和管理,保證繼續教育質量,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條各院系(部)黨總支書記負責本部門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研究制定繼續教育工作計劃并加以組織實施。各院系(部)要成立繼續教育工作小組,完善各院系(部)繼續教育日常工作機制,要有專人負責繼續教育項目管理,要根據院系專業特點,積極拓展繼續教育項目,做好繼續教育項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辦班和辦學資格
第七條繼續教育學院可以以學院名義在校內外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各院系(部)經學院審批同意,繼續教育學院備案后,可以以學院名義在校內外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其他部門和學院教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均不得以學院或其所屬部門名義在校內外開展繼續教育培訓。
第八條未經學院批準,社會培訓機構和個人不得依托我院師資、設施在校內外設置培訓機構。
第四章 申辦程序和要求
第九條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的辦學單位,要嚴格執行繼續教育辦班(學)申報程序。辦班(學)部門必須事先到學院繼續教育學院辦理辦班(學)申請手續。原則上要求“一班一申辦”,待申辦手續獲學院批準后方可從事招生、宣傳等辦班(學)活動。
第十條繼續教學院和各院系(部)要堅持辦班(學)主體地位,嚴禁轉移和下放辦班(學)自主權。要慎重選擇繼續教育合作機構,嚴禁與個人、非法人單位和不具備資質的機構合作辦班(學)。與外單位合作舉辦繼續教育項目,必須簽署合作辦班(學)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征求法律顧問意見,經院長辦公會審議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辦班(學)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承擔對合作辦學的監管責任,如在招生、辦學過程中出現違規現象,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分管院領導,及時撤銷違規項目,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嚴格規范繼續教育招生宣傳工作。繼續教育的招生工作要統一以主辦單位的名義統籌開展,不得以合作單位的名義發布招生章程和廣告。在發布招生廣告和從事招生宣傳時,必須明確繼續教育辦班名稱、收費標準、項目內容、辦學地點、學習方式、證書類型等關鍵信息,不得發布模糊和虛假信息誤導學員。
第五章 經費和證書管理
第十二條學院舉辦的各類繼續教育項目,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程序和辦學收入的分配、支出等需按照學院現行的收費管理辦法和財務政策執行,新增項目必須報物價局報批備案后方可開展。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學院繼續教育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學生注冊、學籍管理、學生獎懲、畢業生資格審查和畢業(結業)證書的驗印發放等工作。
第十四條各類繼續教育項目的學員,在完成繼續教育項目所規定的學時,經考核合格后,由項目主辦單位負責頒發學校統一印制的與所辦繼續教育項目內容一致的、寫實性證書。
第六章 日常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各類繼續教育項目的主辦部門應負責制定培養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報名、收費、教學組織和學生日常管理等工作。主辦部門在辦班(學)過程中須嚴格把握辦班(學)自主權,并對辦班(學)全過程負責,嚴禁通過承包、轉包等方式將辦班(學)自主權交給合作辦班(學)方。主辦部門應慎重選擇合作辦班(學)方,并對合作辦班(學)方的相關辦班(學)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全院繼續教育項目的審核,并對主辦單位的招生、教學、師資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收取、整理、保存辦班資料和學員名冊,統一印制和發放寫實性結業證書。
第十七條學院保衛部門負責定期檢查未經允許在院內外張貼、散發的各類繼續教育招生簡章、招生廣告等,并及時取締,維護學院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條繼續教育項目的主辦部門有下列行為的,由學院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者,取消其辦班(學)資格,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的;
(二)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三)非法利用學院名義開展繼續教育培訓,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資格證書的;
(五)擅自改變辦班名稱、層次、類別的。
(六)辦班(學)中管理混亂,影響學院聲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