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試 行)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加強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定的報到時間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入學手續。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報到時須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復印件及學校規定其它相關證件和材料。
第二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因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
(二)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學校認為可以保留入學資格的。
保留入學資格須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學校審核批準,根據實際情況可保留入學資格1-3年(新生應征入伍可保留至退役后兩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籍學生的待遇。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如新生錄取專業下年度不招生,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如果不愿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則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第五條 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復查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申請暫緩注冊,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且逾期2周不注冊者,按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二章 修業年限
第七條 學生實行以基本學制為主的彈性學制,基本學制為2.5年,最長修業年限為6年。
最長修業年限原則上不可以延長,對于部分特殊情況如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為重特大疾病等,經本人申請,填寫“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繼續教育學院審核,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可適當調整。
第八條 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一般在新學年開始前到校辦理,其他時間原則上不予受理。若延長修業年限期滿,允許繼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不能超過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
第九條 凡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需按所在年級學費標準繳納費用。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 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考試成績的評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程可采用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第十二條 課程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包括學習過程中的作業、實驗、實習、討論、測驗、期中成績等。
第十三條 對于分學期開設的課程,各學期分別作為一門課程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生課程考核資格,且不能參加正常補考:
(一)一門課程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該課程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二)一門課程的作業缺交次數超過三分之一者。
第十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須持有關證明,在考前請假,填寫“課程緩考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和學校同意后,方可緩考。緩考和補考同時進行,并按正常考試評定成績,學業成績單上不注明“補考”字樣,但成績不及格者不再給予補考。凡無故缺考或請假未準缺考者,該課程以曠考論處,在學業成績單上注明“曠考”字樣,不能參加正常補考。
第十六條 對考核成績不及格的課程可給予一次補考。補考按學校規定時間進行。補考及格按實際成績記分,記分時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課程,補考不及格的必須參加重修,重修合格方能取得相應學分。重修必須事先申請,由學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填寫“課程重修申請表”,報繼續教育學院審批。
第四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八條 對在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將給予表彰,可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
第二十條 對下列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的學生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對考試違紀的學生,視情節輕重,按相關考試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對偽造或使用虛假成績單、學籍證明的學生,視情節及造成的后果,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凡受到獎勵或校紀處分的學生,學校將把有關材料完整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者,學校只出具學習證明。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因傷或患某種疾病、生理缺陷,由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學生在學習期間因工作需要,提供單位有關證明的;
(三)學生休學后復學,因特殊原因,該學生對應年級學校無同一專業的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可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五)其他符合轉專業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本人提出轉專業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接收專業審核同意,報送繼續教育學院審批,并在校內予以公示,學籍異動以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審核結果為準。
第二十五條 轉專業一般限于一年級學生,畢業班學生不予轉專業。以艱苦行業和校企合作改革項目等特殊招生政策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般不予轉學,如因患病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經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核批準,并在校內公示結束后,可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辦理轉學手續。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成人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當年招生最低錄取分數線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以艱苦行業和校企合作改革項目等特殊招生政策錄取的;
5.已辦理過轉學手續;
6.應予以退學或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7.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8. 其他教育部、江蘇省教育廳規定不能轉學的情況。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七條 被其他院校錄取的學生,原則上不能轉入我校學習,確有特殊原因需轉入我校學習者,需提供相應申請和材料,報我校審核,經江蘇省教育廳批準后方可進入我校學習。否則不予承認其學籍,不為其辦理畢業證書。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可以以休學的形式分階段完成學業,但不得超過該專業學制的最長修業年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審查屬實可準予休學:
(一)因健康原因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確系不能堅持學習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將超過三分之一者;
(三)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
(四)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申請休學必須持有關證明,向校提出申請,填寫《休學申請表》,經繼續教育學院批準后發給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時間一般一次為一年,原則上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前持休學證明提出復學申請,填寫“復學申請表”,因病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需持二級甲等醫院出具的已恢復健康并能堅持學習的證明;因工作原因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需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能恢復學習的證明,復學申請者經繼續教育學院審查批準后,發給學生學籍異動通知單(復學通知書),方可復學。
第三十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期滿后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一條 復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所讀專業的下一年級,在學籍管理及各方面均按下一年級的規定辦理。如所屬專業不連續招生,復學后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但必須同時按規定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可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休學的學生,在保留學籍和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它學校,不得留校學習,不準參加考試,擅自參加考試者,其成績無效。
第三十四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 退 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退學處理:
(一)未經批準,一學期擅自缺課超過二分之一者;
(二)學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前面應對修業年限作一規定)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四)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病等疾病、意外傷殘或者患有其他心理障礙、行為反常等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或危及他人財產、人身安全等,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者;
(六)拖欠一學期及以上學年學費且無正當理由者;
(七)因其他特殊情形,學校認為必須退學者。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填寫“自動退學申請表”,“離校通知單”,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 學生辦理退學手續時,須補足應繳學費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學費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有關手續。退學學生應在批準之日起兩周內辦理有關手續并離校。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處分、處理,學校有權決定開除其學籍。
第三十八條 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習期滿一年(含一年)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九條 符合國家學籍管理規定的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錄取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的個人信息,注冊、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變更相應的學籍信息。
學生在校期間修改姓名或變更身份信息的,由學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證明,學校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更改。程序如下:
(一)學生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填寫“學生更改信息審批表”向學校繼續教育學院提出變更信息申請,材料要求如下:
申請修改姓名:學生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修改后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或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修改身份證號:學生提供縣(區)級以上公安部門或當地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信息變更、更正證明;
其他信息變更程序:學生提供有效依據和證明材料;
(二)繼續教育學院受理申請,上報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經上級部門審批后,給予修改;
(三)學生要求修改、變更的信息或證明材料涉嫌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學校要求,簽字確認個人畢業信息,一經確認,不得更改,如有錯誤,一律由畢業生自行承擔。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獲取結業證書的學生,結業后可在最長修業年限內向學校申請重修相關課程或返校補考,考試成績合格,可填寫“結業證換發畢業證申請表”,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以換發證書時間為準,并在畢業證書上注明。逾期不申請者,作自動放棄處理。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在每年的1月份進行。
第四十五條 在校學習時間不滿一年的學生,不發肄業證書,學校可出具其寫實性的學習證明。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年的學生可填寫“肄業證書申請表”,申請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畢業證書和學歷證明;已發的畢業證書,學校有權依法予以撤銷,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已注冊的學歷信息。對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畢業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七條 無學籍的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和學歷證明。
第四十八條 畢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