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風和工作作風,促進學院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坐班制度
1.根據國家規定,每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
2.根據教職工所聘崗位的不同,實行不同的坐班制度:
(1)專任教師實行彈性坐班制,但應服從教學安排,履行崗位職責,每周按規定時間到校參加院、系或教研室安排的活動,并按要求參加學院、系部安排的其他活動。
(2)應屆畢業生和從非高校調入的新教師,從報到之日起一年內實行每周五天坐班制。
(3)其他人員實行每周五天坐班制。
3.執行不同坐班要求的各類人員,應服從學院、部門的臨時工作安排,準時參加各項活動。
二、考勤制度
1.考勤是學院常規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是教職工全員聘任和計發工資、獎金的重要依據。
2.各部門務必加強勞動紀律管理,要安排一名原則性強、辦事認真負責的同志擔任考勤員,負責本部門人員的考勤工作。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和考勤員應守職盡責,嚴禁弄虛作假。凡發現虛報、瞞報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取消其當年院內外先進個人評選資格。
3.考勤員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載各種考勤情況,如實反映本部門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產前假、哺乳假、節育假、喪假、探親假、進修培訓、工傷、遲到早退、曠工等人員的名單、天數(次數)。
4.教職工每月的考勤天數為當月實際工作日天數。各部門考勤員于次月2日前將本部門《考勤統計匯總表》經部門負責人核對簽字后連同本月考勤資料(請假審批單)一并報學院人事處。
5.考勤工作以各部門考勤登記和學院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請假制度及考勤處理
教職工請假(連續7天以上)期間,如遇有寒暑假或法定節假日,則連續計算,不作扣除。
1.公假
(1)教職工在坐班期間因公外出(本市)或因公出差外地3天以內(含3天),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教職工因公出差外地3天以上,須填寫《請假審批單》(附件1,下同),由本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呈分管院領導審批。
(2)公假期間按在崗上班對待。
2.事假
(1)教職工因個人事務必須在工作時間親自處理的,須填寫《請假審批單》申請事假。3天內(含3天)由本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實際情況酌情審核;3天以上由本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呈分管院領導審批。
(2)教職工如有緊急情況,不能事先請假,應在兩小時以內電話向本部門負責人說明事由,并在上班當日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作曠工。
(3)教職工若事假結束需續假,必須在假期未滿前辦理續假手續。未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者,擅自未按時到崗,按曠工處理。
(4)教職工當月事假3天以內(含3天),崗位工資照發;當月事假3天以上,按當月實際出勤計薪天數計發崗位工資(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下同);交通、午餐費按實際事假天數作相應扣除(每月按21.75天計,下同)。教職工一學期事假累計超過7天及以上者,按實際天數酌情少享受或不享受學期考核獎。
3.病假
(1)教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負傷,經區級以上醫院(急診除外)或本院衛生所醫生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確需病休者,及女職工懷孕,需保胎休息者,可持醫生診斷證明并填寫《請假審批單》向所在部門請病假。所在部門負責人可根據其病情和醫生給假天數,酌情批準其休假天數。若請假一個月以上,由本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呈分管領導審批。
(2)教職工因突發病及遇有不可抗力情形,不能事先或當天請假的,可在上班當日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作曠工。
(3)教職工因患傳染病且在傳染期內(經市級醫院證明),必須休病假;在恢復期內,未經市級醫院及本院衛生所醫生診斷證明其完全痊愈者,不得擅自上班,所在部門負責人應勸其繼續休養,直至完全恢復正常(提供市級醫院檢驗結果)。經學院衛生所同意并開出復工通知單,人事處通知其所在部門后,方能上班。
(4)教職工病休連續三個月以上要恢復工作者,應經學院衛生所同意,并開出復工通知單,由人事處通知其所在部門后,恢復上班。
(5)教職工連續病假滿六個月,按長病假處理。教職工長病假期間要求上班的,須提供醫院的健康證明并經學院衛生所同意,可試復工一個月(試工期遇寒暑假順延),由人事處備案。若不能連續正常工作一個月者,繼續病假時,其病假時間應前后合并計算。教職工當年病假超過六個月者,按“去中間、接兩頭”的方法計算其連續工齡。
(6)教職工當月病假10天以內(含10天),仍可享受全額院內崗位工資;超過10天的,按當月實際出勤計薪天數計發崗位工資,若出現低于本人檔案工資的,可100%享受本人檔案工資。
累計病假30天以上者,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計發比例 連續工齡
(按檔案工資)
病假時間
| 不滿十年
| 滿十年
不滿二十年
| 滿二十年
以上
|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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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內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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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兩個月但不滿六個月
| 90%
| 100%
| 從第三個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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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六個月
| 70%
| 80%
| 90%
| 從第七個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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