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院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和《江蘇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意見》(蘇人發〔2004〕32號),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院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政策性安置以及引進緊缺人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的除外。
第三條 我院公開招聘人員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以崗位需求為依據,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以下人員:
1.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1)教授及其他系列正高級職稱,50周歲以下;
(2)副教授及其他系列副高級職稱,碩士以上學位,45周歲以下;
(3)博士,40周歲以下;
(4)能工巧匠(全國技術能手或在某領域或行業有突出貢獻的高級技師、高級工程師),45周歲以下。
2.一般崗位人員
40周歲以下,符合條件(1)、(2)、(3)之一:
(1)副教授及其他系列副高級職稱;
(2)企業工作4年以上,本科以上學歷,工程師以上職稱,且符合學院緊缺崗位的需求;
(3)碩士學位,符合學院緊缺崗位的需求。
第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身體健康,品行端正;
4.所學(從事)專業與學院招聘的專業相同或相近;
5.應屆畢業生具備英語四級、計算機二級以上證書,其中語言類畢業生具備本專業外語最高級別證書。
6.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公開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1.每年6月底前,各部門提出下一學年度本部門師資補充計劃(專業、人數和要求),報送人事處;人事處根據學院總體發展規劃和師資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審核和匯總,提交院長辦公會議審定。
2.按照審定的年度學院師資補充計劃,人事處負責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
3.人事處嚴格按照學院公開招聘人員的計劃和條件,有針對性地組織參加省內、外師資招聘會,受理和處理應聘人員的信息材料,及時審核篩選出符合條件的應聘材料,加蓋人事處審核章后,分送有關部門進行初選(必要時可通過辦公系統轉遞)。有關部門自行接受的應聘材料,送人事處審核后進入以下程序。
4.各部門在接受人事處轉遞的應聘材料后,及時對應聘人員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比較,從中選擇合適的面試對象,進行面試、試講等環節的考查工作,并將經考查后初選的擬招聘人員名單、應聘材料、審批程序單報人事處。
一般情況下,同一崗位的招聘數與送學院考核的人數按照不少于1:3的比例報送。
5.人事處對有關部門報送的擬招聘人員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學院考核對象,并通知應聘人員參加考核(學院公開招聘考核程序見附件1)。
根據情況,由學院招聘考核工作小組采取筆試、集中面試、個別面談、心理測試、技能測試等形式,對應聘人員進行較為全面、客觀的考核,綜合分析、評議,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是否通過學院考核,簽署相應的意見。
6.通過學院考核的人員,人事處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復查。根據招聘人員和崗位的情況,必要時由學院招聘考察工作小組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察。
7.考察的結果和意見提交學院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并在學院辦公系統上公示7天。公示中無異議者,由人事處安排去指定醫院體檢。
8.對學院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緊缺人才及崗位有特殊要求的人員,經院長批準,可采用簡化招聘程序,在一定范圍內考核、考察后引進。
第三章 考查、考核與考察
第七條 成立學院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招聘政策和招聘結果的審定。成立部門招聘考查工作小組、學院招聘考核工作小組和學院招聘考察工作小組,負責招聘的具體實施工作。
學院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由全體院領導組成。
部門招聘考查工作小組一般由主任、副主任、相關教研室主任及教師代表組成。建立部門招聘考查工作小組成員庫,報人事處備案(每年可調整),每次招聘的考查工作應不少于3人參加。
學院招聘考核工作小組一般由組織、人事、教務、科技、學生、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也可吸收有關專家及教職工代表參加。建立學院招聘考核工作小組成員庫,每次招聘的考核工作應不少于3人參加。
學院招聘考察工作小組一般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建立學院招聘考察工作小組成員庫,每次招聘的考察工作應不少于2人參加。
第八條 部門的考查側重于應聘者是否具有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學院的考核側重于應聘者的實踐能力(經歷和經驗)、團隊協作精神、創新精神、人際交往能力和溝通能力、對新知識和新能力的求知態度和學習能力、心理素質等的綜合評判。
學院的考察側重于應聘者原學習、工作經歷和表現,以及可能對應聘崗位的影響。
第四章 聘用及待遇
第九條 紀檢(監察)部門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需及時查清,以決定是否參加體檢。
第十條 體檢合格后,人事處將擬聘用人員名單報教育廳人事處批準或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和一般崗位人員中的副教授按照事業編制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需簽訂《引進人才協議》;其他人員辦理企業代理手續,簽訂勞動合同,待符合進入事業編制條件后辦理進編手續(見蘇信院人[2009]13號文件)。
第十一條 引進異地工作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提供5-30萬元安家費(購房補貼),條件特別優秀者,可面議。為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提供科研啟動經費理工科類2-8萬元、文科類1-2萬元;如到校時將本人原單位縱向項目及經費轉到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名下,學院給予1:1配套的科研經費。
第十二條 學院與受聘人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并按規定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正式聘用合同期限內。高層次、高技能人才首簽聘用合同8年,一般崗位人員首簽聘用合同3年。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三條 學院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如同意其家屬在本院安置工作的,將根據其家屬的學歷、專長和個人條件等,安排適當的崗位;如本人也屬于高層次人才的,可一并引進。
第十四條 新招聘的人員除了《引進人才協議》中另外有約定外,工資待遇按照我院收入分配方案執行,其他福利待遇同我院同類人員。
第五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五條 公開招聘實行回避制度。招聘考核(查)工作小組成員在辦理人員招聘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是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公開招聘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教職員工的監督。對部門和個人違反招聘程序和紀律經查實的,按國家、省、市關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中紀律與監督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取消應聘或聘用資格。
對有下列行為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辭退:
1.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2.應聘人員在考查、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3.不守誠信,隱瞞相關事實,導致招聘工作小組做出錯誤判斷的。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學院按照“從緊原則”制訂招聘計劃,將招聘的重點放在專業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引進上,一般教學輔助人員盡量使用弘業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人員,原則上不補充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學院在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員時,嚴格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下達的安置計劃,在安置對象中進行招聘。
第二十條 聘請外籍教師,按學院聘請外籍教師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補充弘業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主題詞:公開招聘 辦法通知
抄送:院領導
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辦公室 2009年10月15日印發
共印4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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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公開招聘考核程序
1.應聘人員到齊后,人事處負責介紹學院簡況、工作總體要求和待遇情況。與應聘人員雙向溝通后,人事處簡單介紹應聘人員需參加的考核。
2.筆試將通過考試的方式了解應聘人員必須具備的素質和能力,考試內容是綜合性和針對性相結合。
3.應聘同一個崗位人員可集體面試,學院招聘工作考核小組人員有針對性地提問,并根據回答情況和表現打分。
4.個別面談由學院招聘工作考核小組人員針對某個人特定的情況提問,根據其反應和回答打分。
5.心理測試是要求應聘者完成預先準備好的心理測試題目,根據結果分析應聘者是否適合崗位要求。
6.技能測試是針對某些崗位的特殊要求設定的,主要是了解應聘者的動手能力或實踐能力。
7.不同的應聘者參加其中二項或二項以上考核,學院招聘工作考核小組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充分評議,最后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在《學院公開招聘審批程序單》上簽署意見。
8.學院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對考察意見進行審定。